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方式主要有哪些

2024-05-08 17:15

1. 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方式主要有哪些

一、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方式主要有哪些工伤保险基金遵循“统筹共济”“大数法则”的原则,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广泛筹集资金,解决劳动者因工伤残或死亡之后本人或遗属的经济补偿问题。工伤保险基金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税务机构通过各种方式征集的,用于工伤保险事业开支的专项基金。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个组成部分,建立工伤保险基金是以社会保险的"大数法则"原则为依据的,即通过广泛筹集基金,实现人员、单位、地区之间调剂使用。这样,一旦发生工伤事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才能够按时足额发放各种待遇。作为社会保险基金的总体来说,各项保险费来源于社会。基金是劳动者个人、用人单位和国家政府三方面负担的,这是由社会保险的性质和特征决定的。但是工伤保险基金的负担方式也有例外,一般情况,是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共同负担或者全部是由企事业单位负担,被保险人不承担缴纳保险费的义务,是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为减轻被保险人的经济负担,扩大社会保险范围而采取的一种方式。所以,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已经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并且采取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或全部由企事业单位负担的方式。用人单位必须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一定工伤保险费。但是劳动者个人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二、工伤基金保险的特点一是强制性。即工伤保险费是国家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向规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征收的一种社会保险费。具有缴费义务的单位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否则就是一种违法行为,用人单位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共济性。即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后,不管该单位是否发生工伤,发生多大程度和范围的工伤,都应按照法律的规定由基金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缴费单位不能因为没有发生工伤,没花费工伤保险基金而要求返还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不应因单位发生的工伤多、支付的基金数额大而要求该单位追加缴纳工伤保险费,而只能在确定用人单位下一轮费率时适当考虑其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情况。三是固定性。即国家根据社会保险事业的需要,事先规定工伤保险费的缴费对象、缴费基数和费率的基本原则。在征收时,不因缴费义务人的具体情况而随意调整。固定性还体现在工伤保险基金的使用上,实行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挪用。

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方式主要有哪些

2. 能体现国家、雇主、雇员在社会保险方面责任共同承担原则的基金模式是

您好本文通过对我国当前社会保障基金筹集的现状、问题的分析,说明必须建立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承担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模式,并且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三方各自在资金筹集中的地位和责任,明确了各自应承担的方式和份额,以及对基金筹集的财政管理问题。 以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和杜会福利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保障制度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和标志,已广为人们所认识和接受。综观当今实行市场经济比较成功的国家,都无一例外的有着比较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摘要】
能体现国家、雇主、雇员在社会保险方面责任共同承担原则的基金模式是【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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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文通过对我国当前社会保障基金筹集的现状、问题的分析,说明必须建立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承担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模式,并且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三方各自在资金筹集中的地位和责任,明确了各自应承担的方式和份额,以及对基金筹集的财政管理问题。 以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和杜会福利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保障制度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和标志,已广为人们所认识和接受。综观当今实行市场经济比较成功的国家,都无一例外的有着比较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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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筹集工伤保险基金时主要遵循的原则有

企业或雇主缴费原则和按风险程度征收、调整保险费原则。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方式有哪些?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方式有: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工伤保险条例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工伤保险基金是指为了建立工伤保险制度,使工伤职工能够得到及时的救助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筹集的资金。是国家为实施工伤保险制度,通过法定程序建立起来的专项资金,主要由参保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拓展资料:一、遵循的原则一方面必须保障伤残劳动者的基本需要,如:劳动者的医疗服务、手术治疗费、短期生活费、长期怃恤费以及遗属怃恤费等。另一方面,基金来源及费率标准是否可行,既要体现公平,对于不同风险程度的用人单位征收不同的保险费,又要考虑用人单位和国家的经济承受能力,不应出现企业因缴纳保险费而被迫提高产品价格,市场竞争力下降的现象。二、工伤保险基金主要有以下特点:1、强制性。即工伤保险费是国家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向规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征收的一种社会保险费。具有缴费义务的单位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否则就是一种违法行为,用人单位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共济性。即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后,不管该单位是否发生工伤,发生多大程度和范围的工伤,都应按照法律的规定由基金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缴费单位不能因为没有发生工伤,没花费工伤保险基金而要求返还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不应因单位发生的工伤多、支付的基金数额大而要求该单位追加缴纳工伤保险费,而只能在确定用人单位下一轮费率时适当考虑其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情况。3、固定性。即国家根据社会保险事业的需要,事先规定工伤保险费的缴费对象、缴费基数和费率的基本原则。在征收时,不因缴费义务人的具体情况而随意调整。固定性还体现在工伤保险基金的使用上,实行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挪用。

筹集工伤保险基金时主要遵循的原则有

4. 中国工伤保险基金筹集时应遵循什么原则

社会保障基金筹集是指由专职的社会保障机构按照法律规定的比例和计征对象征收社会保障费(税)的一种行为,它是关系到能否建立充足和稳定的社会保障基金的重大问题,是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重要环节。
基本原则
国际劳工组织对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提出了三项原则:一是受保职工负担的费用不应超过全部所需费用的一半;二是避免低收入者负担过重;三是要考虑本国的经济状况。[1] 
在实践中,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要遵循以下原则:
1.确保社会保障制度正常运行的原则
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必须确保社会保障制度的正常运行。因此,在基金来源渠道上应有多种准备,既要有正常条件下的基金来源,又要有在特殊情况下的基金来源;既要保持来源渠道的畅通,又要保持来源渠道的稳定。在基金筹集方式上应当与制度模式相适应。在基金筹集的量上,要坚持“收支平衡,略有结余”,这里的收支平衡,既指短期的收支平衡,也指长期的收支平衡。
2.妥善处理积累与消费关系的原则
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必须妥善处理积累与消费的关系。尤其是在基金积累制模式下,基金的积累会将一部分当前的消费推迟到未来,在宏观经济需求大于供给的情况下,较多的积累有利于缓解求大于供的状况;但是,在宏观经济供给大于需求的状况下,较多的积累则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因此,要根据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和宏观经济的形势,科学确定社会保障基金中积累部分的比重。
3.有利于资源有效配置的原则
社会保障基金是用于抵御风险的,但是,抵御风险的程度可以是不同的。抵御风险需要一定的成本。经济学证明,随着风险程度的降低,降低风险所需的成本递增。成本实际上也是资源的一种表现形式,如果我们将资源投入一种用途,就会失去将资源投入另一种用途所带来的收益。在资源有限的条件下,我们必须权衡资源的投入方向。所以,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还取决于社会保障水平的确定。在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的国家,社会保障水平也不能太高。必须将发展经济放在首位,只有经济发展了,社会保障基金才有更可靠的来源。

5. 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原则是什么

(一)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留有储备原则。
工伤保险基金是工伤保险制度的物质基础,要想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职工及其供养亲属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就必须满足这方面的实际开支需求。所以,工伤保险基金筹集的总的原则就是"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即根据当年决算实际支付工伤保险费用总额为依据来确定下一年度工伤保险基金的总额。并使二者始终保持大体上的平衡关系。
"以支定收,收支平衡"也是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筹集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但是在工伤保险基金统筹中应当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储备金。建立风险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待遇支付。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
(二)兼顾公平与效率原则
工伤保险统筹与其它社会保险基金筹集一样,要保证社会经济运行的效率性,不能对社会经济发展造成障碍。要兼顾促进社会公平和生产效率两个方面,实现收入财富分配的更加平等。筹资水平要合理,兼顾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利益。工伤保险基金全部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按照保险的原则,一方面是同一层面上的人们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保险费或向政府纳税,另一方面则是将现金转移给那些因为社会风险而陷入困境的人们,工伤职工虽然本人不缴费,但是,体现统筹地区范围不同行业、不同职业、不同经济形式之间的互相共济。这正是社会保险的基本功能作用要求,也体现了分配上的公平性。
但是如果保险费实行同一费率,对于不同风险的企业是不公平的。所以,工伤保险实行差别费率办法。即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差别费率,形成工伤保险对工伤事故预防,促进安全生产的激励机制。

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原则是什么

6. 雇主责任保险与工伤保险的联系,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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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保险赔偿是参考《工伤保险条例》给予赔偿。属于公司必须缴纳的法定工伤保险。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八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第四十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四十一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2,商业保险是公司或个人购买的社会保险,发生事故后,根据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的条款,主张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7. 关于工伤保险的问题,急求答案!

养老金费应该由企业负担,能够获得哪些补助费用从社会保险里的规定看,按常理一般子女会有补助费用,一般就是营养费生活费和学费。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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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雇主责任工伤保险和工伤社会保险(工伤保险的形成和发展)

工伤保险立法有一个发生和发展过程,它经历了从雇主责任保险向社会保险发展的两个阶段。在西欧工业化初期,工伤赔偿是依据民事赔偿法律,通过法院的裁决实现的。凡是受害者能证明伤害是收于雇主或同事的过失造成的,法院者才能判决给予赔偿,否则后果自付。那时由于受害工人负担不了法律诉讼费用或因起诉雇主会带来被解雇的后果,工人往往得不到合理的补偿。
19世纪未西欧国家出现的工伤保险立法是雇主责任保险,法律规定受伤害工人或遗嘱可以直接向雇主索赔,雇主向他们直接支付伤亡待遇.1884年英国颁布《雇主责任法》,形成工伤赔偿的专门法律,许多国家是在《工厂法》有关劳动条件的条文中规定工伤赔偿责任。那时西欧出现两种责任赔偿办法,英国、意大利和西班牙规定由雇主直接赔偿,德国和奥地利规定由雇主集体组织赔偿。
雇主责任制存在三种形式,它反映了工伤保险的改进和提高的过程。一是政府立法规定雇主赔偿责任,对赔偿办法只做简单原则规定,对具体赔偿标准不做规定,发生工伤事故后,生产单位按政府原则规定根据本身经济能力自行支付工伤待遇,劳动部门监督实施,或者由法院裁决。在这种‘自我保险’的情况下,雇主为了减少意外事故给他们带来的经济损失,希望保险公司承担他们的一部分风险,于是,商业保险公司开始介入。二是政府立法具体明确雇主责任,规定赔偿最低标准,并规定某些危险性大的行业必须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这时,某些被指定的商业保险公司承担法定保险,在这种情况下,商业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单对因工作伤害工人起着某种保障作用。这种办法加强了对雇主和商业保险公司的约束,进一步增强了保险强制性。三是政府立法规定雇主和承担工伤保险的商业保险向政府主管部门缴纳保险金,以便在生产单位或保险公司破产时保证向工人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这样,雇主工伤赔偿责任又得到进一步保证。目前实行雇主责任制的美国就采取这种办法。
雇主责任制的弊端是十分明显的。赔偿费在通常情况下都是一次性支付,一般为三年工资,大体相当于治疗期间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损失,一次了结的办法不能解决永久全残工人和死亡职工遗属的长期困难,更不能解决职业康复待遇,雇主责任制的赔偿要根据责任大小,往往要诉诸法律,由于在实际上追究事故责任十分复杂,一方面造成法院工作量大,办案时间长,另一方面使雇主耗费精力,雇既打不起官司也得不到及时.公平的保障;某些职业病有几年甚至十几年的潜伏期,工人转换几个企业工作后患病便很难追究是哪个雇主的责任,其结果就是没有保障;中小生产单位“自我保险”的能力脆弱。或者是保险公司对事故多的生产单位拒绝承保,导致这类生产单位的工人得不到可靠工伤保障;商业保险公司以盈利为目的,支付率较低,其大部分的收费作为公司的收入或开支,而没有用于工人身上。雇主责任制的弊端促使人们寻求更好的制度解决职业伤害保险问题,因而产生了工伤保险社会化的方式。社会保险方式主要做法是统一筹集基金,共担风险,以支付长期待遇为主。世界上率先实行工伤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是德国。在1884年就通过了《工人灾害赔偿法》,规定由政府主管部门组织工伤保险事业,统一筹集资金,通过行业雇主协会进行工伤赔偿。从此,社会工伤保险在世界上被普遍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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